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
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21〕49号)相关规定,按照“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工作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数据发展的重要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进一步推动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工作重点。结合大数据领域重点工作、地区发展平衡等因素,聚焦“十四五”规划任务,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数据重点项目。
(二)抓实项目储备。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储备力度,以具体项目谋划促进投资,引领落实全年大数据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三)强化绩效导向。项目建设内容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需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发挥绩效目标引导和约束作用。
(四)公开科学规范。注重项目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过程跟踪、事后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资金信息按程序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资金支持方式
2022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基金根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项目单位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登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网站(http://dsj.guizhou.gov.cn)点击“贵州省大数据项目管理平台”链接,登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填报。
(一)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
(二)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平台、示范园区、省级重点企业、省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4)由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重点拟投资企业。
(三)申报时间。本次集中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符合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内注册1年以上,未被列入贵州“信用云”黑名单。
(二)项目建设期。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或2022年开工项目,原则上项目完工时间应为2022年底前,部分重大项目完工时间可放宽至2023年底。
各申报类别具体要求详见《2022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有关省级部门抓紧组织和指导辖内符合要求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出具推荐文件。
(二)请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和项目监督管理并重”的要求开展工作,各地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及验收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
(三)获得资金安排的项目单位需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七、联系电话
5G及数字设施项目:唐燕群,0851-86894301
数字经济项目:吴云,0851-86826380
政策规划类项目:周光熠,18008511575
数据开发利用及安全项目:胡琼元,15219494895
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851-86894301
附件:1.2022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1
2022年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5G及数字设施项目
(一)5G项目
1.支持重点。支持5G基站建设,鼓励围绕5G+智慧园区、5G+智慧工厂、5G+智慧矿山、5G+智慧城市、5G+民生服务、5G+智慧医疗、5G+智慧教育、5G+智慧农业、5G+智慧景区、5G+长征文化公园、5G+会展平台等方面开展5G场景应用,推进重点领域5G赋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2.申报条件
(1)5G基站建设申报主体为5G建设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对2021年5G基站建设进行事后补贴,具体补贴措施另行规定。
(2)5G场景应用项目以“贵州省5G应用场景重点项目库”优先,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二)数字设施项目
1.支持重点。支持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骨干直联点运维及监测,推动出省直达电路新增和扩容,支持物联网、车联网、卫星互联网、智慧城市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2.申报条件。已落实项目相应的匹配资金。
二、数字经济项目
(一)百企引领项目
1.支持重点。重点围绕打造数据中心产业集群、特色数据融合产业集群,持续推进“百企引领”行动,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5G、云计算、物联网、信息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发展服务器、存储设备、云服务等数据中心上下游产业,培育平台经济、网络货运、鲲鹏产业、数字金融、北斗和高分应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数据清洗等新业态,壮大大数据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数字产业化,着力建设全国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系统平台建设、信息技术服务、数据采集、分析、挖掘、应用等业务的大数据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且上年度期末资产达200万元以上。
(3)申报项目需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5G、云计算、物联网、信息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信息技术产品、系统解决方案研发或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产业项目建设等,具有一定的商业模式和推广价值。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获得国家级、省级大数据试点示范,全省“百企引领”示范企业、优秀产品和解决方案项目,以及省级“软件名园”运营主体及园区内企业,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且可直接向省大数据局进行项目申报。
(二)万企融合项目
1.支持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支持“万企融合”大行动向纵深发展,推动实施工业互联网、工业智能化改造、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文旅、智慧医养、农村电商、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项目,加快产业数字化,着力建设全国数据融合创新示范高地。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企业或大数据融合相关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且上年度期末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3)项目主要内容为建设大数据系统、应用,非基础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4)项目大数据融合应用水平高、转型升级效果好、建设质量效益优、示范引领作用大,具备行业推广价值和示范引领作用。
(5)获得国家级、省级大数据试点示范、“万企融合”省级标杆项目的企业及项目优先列入拟支持对象。
(三)企业上云项目
1.支持重点。支持企业申领“云使用券”,助推企业上云、用云。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能够提供高水平云服务产品、具备高质量服务能力的云服务机构。
(2)申报主体能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且上年度期末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已在贵州省开展上云服务,且上年度带动贵州省企业使用云产品和云服务不少于200家。
(四)贷款贴息项目
1.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服务、数据技术开发及服务、数据中心产业、数字经济新业态、大数据与工业融合、大数据与农业融合、大数据与服务业融合等方向。
2.贴息范围
申报主体2021年产生的贷款利息。
3.申报条件
(1)贷款发放银行需在我省设立有总部或分支机构。
(2)申报主体与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上年度期末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三、政策规划类项目
(一)支持重点
1.支持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及各专委会建设和开展大数据标准工作。支持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等制修订项目。
2.支持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大数据军民融合示范项目建设
(二)申报条件
1.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经济实力、技术研发、融合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2.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各专委会牵头单位。
3.大数据标准研制项目申报主体是该标准起草主导单位,并排列起草单位第一位。
4.大数据标准研制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完成立项,在大数据领域有较强的实践基础,符合贵州大数据发展实际。
5.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军民融合等领域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明显的试点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应有利于提高贵州大数据的影响力。
6.已落实项目相应的匹配资金。
四、数据开发利用及安全项目
(一)支持重点
1.鼓励企业基于贵州省政府开放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创新应用。
2.支持重点企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项目,支持政企数据融合等场景应用。
3.支持重点企业大数据及网络安全有关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可行,落实相应匹配资金,具备较强应用示范作用。
五、其他类项目
1.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项目实施。
2.符合省大数据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根据各专项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和委托事项审定。
3.购买大数据相关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必须通过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重要性进行排序,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申报文件附件,表格模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下载。
(二)纸质存档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若发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要件不符的作弃权处理。相关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
附件2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资料应以PDF文件类型上传系统:
1.封面(系统打印生成,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资料目录(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4.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系统打印生成,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系统打印生成);
6.法人执照副本或设立依据(加盖单位公章);
7.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背景及概况;
(2)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3)立项依据与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技术路线、建设方案;
(6)技术支撑、技术来源等;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9)预期成果(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8.申请以奖代补的,提供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贷款贴息的,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函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入账证明或利息单)等资料。
9.企业出具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并盖章);
10.企业税务信用情况报告或证明;
11.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经营情况总结,目标完成情况、服务完成情况总结,建设投入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分析(加盖单位公章);
12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还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1)列为国家级、省级大数据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示范、大数据应用示范等的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2)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等复印件)
13.服务的机构(单位)汇总表(“服务平台”项目提供);
14.主管部门委托事项书面文件及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15.具有从事大数据服务的专业人员;
16.开展服务活动佐证材料(文件、新闻报道、图片等);
17.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18.财务管理制度(加盖单位公章);
19.以前年度曾获取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报告(需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或省级申报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20.大数据标准研制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提交: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资料(如:资质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大数据标准研制提纲(加盖单位公章);
21.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及企业法人签名或签章);
22.市州或省直部门推荐文件(加盖推荐部门公章);
23.其它需提供的材料。